高卿楚:从地下党的组织角度以及以家庭为掩护的单元结构上这样划分是很妥当的。
(2014-05-09 11:16)
您在14楼不仅单独写了涂,还紧接着写了黄绍辉和樊汝琴夫妇(“涂、黄及夫人樊”);不仅单独写了李青林,也紧接着写了雷震和刘毓芳夫妇(“李青林、雷及夫人刘”),这样写既体现了他们各自之间存在着组织关系,又把涂和李青林与后面的夫妇分开了写。这些描述,既符合您的解释,也符合史实,也都很妥当。
但您唯独对江姐的描述很不妥。
您在14楼里是这样描述江姐的:
“李及夫人曾(也包括江姐)”
如果按您的解释,在描述江姐时,应该像写“李青林、雷及夫人刘”那样;也应该像写“涂、黄及夫人樊”那样,既符合涂在被捕前与黄及夫人樊同住一处、而黄及夫人樊也是以家庭为掩护的、他们之间也都存在着组织关系的史实,又把涂与黄及夫人樊,分开了。
但您的“李及夫人曾(也包括江姐)”,没有按涂和李青林那样分开写,而是独辟蹊径地把江姐用括号放在李夫妻俩里。所以您的解释难圆其说。
从您对涂和李青林等人的描述不难看出,您是持有一种严谨、认真的态度,在我提出“把江姐用括号放在李夫妻俩里,这样写很不妥”后,您还坚持“是很妥当的”。那么,这就表明您的这种描述不是随便写的,而是有意为之!
关于那段历史,在我所看到的史料中所记载着的都是,江姐曾暂住在李家,李是江姐的联络员。江姐在李家短暂居住后,又去了万县地方法院,在那与雷震和刘毓芳夫妇同住在法院宿舍,并与雷保持着密切的工作关系,直至被捕。
高先生不能因江姐曾暂住李家并和李夫妻俩有组织关系,就把江姐用括号放在李夫妻俩里,这样写极为不妥!
本着尊重史实、尊重历史人物的态度,高先生应该把在14楼里“李及夫人曾(也包括江姐)”的描述,加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