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第一节 录用一、市内监狱
1.租界监狱
典狱长、狱务监督、刑务所长 公共租界华德路监狱最高行政官员,最初为看守长,后来升格为典狱长。民国25年(1936年)起,典狱长改称狱务监督,副典狱长改称副狱务监督。以后正职复称典狱长,副职复称副典狱长及助理典狱长。民国30年日本人管理监狱后,正职称刑务所长,副职称刑务补监。法租界监狱正职称典狱长,副职称副典狱长。
租界监狱的主要行政官员由外国驻上海领事馆的领事任命,或由领事推荐,经租界的警务处处长任命。华德路监狱的正、副狱务监督(典狱长)大多为英国人出任(有现职军人,也有非现职军人),也有副典狱长是公开登报招聘的。如民国24年(1935年)12月14日《申报》刊登公共租界工部局聘任副典狱长的消息:“公共租界工部局现拟聘用副典狱长一目,管理各监狱事宜。该员年龄须在28岁至40岁之间,最好尚未结婚,并须具有陆海军、警务或狱务之经验。惟年龄已在25岁以上者,非有特别资格,毋庸陈请。按此缺地位崇高、原由西籍人员充任,现则不拘国籍,我国人士倘学识优长,具有上列之资格,并能操英语,自问能胜任愉快者,即可向该局请任用。欲知一切任用条件及服务详情者,可向福州路警务处代理处长询问一切,凡一切询问函件,亦可迳致该代理处长云。”民国25年9月,法学家严景耀出任该职,主要分管少年犯。
民国30年(1941年)8月至民国32年8月,由日本人管理华德路监狱时,刑务所长(典狱长)由日本人菅井喜三郎、本田清一出任。法租界监狱的典狱长为法国籍人员出任,并由法国驻沪领事馆领事任命。
其他管理人员华德路监狱科室人员设置一等刑务官、二等刑务官、三等刑务官或称一等书记官、二等书记官、三等书记官;科室人员以英国人为主,也有少量欧洲其他国家如俄国、捷克斯洛伐克的人员,统称西籍人员。同时也有少数中国人。监房管理人员设一等看守长、二等看守长、助理看守长(英国人管理时期)或见习看守长(日本人管理时期)。看守人员俗称一道头、二道头、三道头(指警服袖口上的几道横条,三道头级别最大,即是警长)。看守人员主要是印度人。印度看守有两类,一是信奉佛教,禁吃牛肉,不抽烟,但是可以饮酒。二是信奉伊斯兰教,可吃牛肉,但是严禁饮酒。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印度看守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民国19年(1930年)6月28日,华德路监狱有几十名印度籍看守对警务处任命的印度头目不满,举行罢工,并且到英国驻沪总领事馆进行交涉要求更换人员。事后监狱当局对参加罢工、闹事者一律开除或免职,工部局警务处另从市内各巡捕房调来52名华籍巡捕到华德路监狱充任看守,后来又陆续调了部分华籍巡捕。到同年年底,狱内共有华籍看守76名。狱内职员、看守人员中,西籍占总数的13.6%,印度人占65.5%,华人占20.9%;民国29年西籍人占12.2%、印度人占26.8%、华人占61%。最初,华德路监狱内工作人员的录用、招收,均由工部局警务处掌管,以后华德路监狱华籍看守逐年增多。民国25年开始华德路监狱可以自行招收。
租界监狱职员、看守人员的录用渠道大致有:熟人介绍、推荐,登报公开招考,巡捕房调入等。如当时公共租界工部局警务处招考华籍看守时,比较注重招考人的身体条件,要求年轻,身材壮实。其录用者以北方人,尤其是山东省籍为主(山东籍中,又以泰安和威海两个地区的人员占多数),对文化程度的要求并不高,实际操作上也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1930~1940年华德路监狱西籍、印度籍、华籍管理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西籍人员 典狱长 1 1 1 1 1 1 1 1 1 1 1
副典狱长 1 3 1 1 1 1 1 1 1 1 1
刑务官 6 7 7 7 7 7 7 6 6 6 6
看守长 10 1 1 1 1 1 1 1 1 1
看守 9 17 24 26 24 33 39 42 36 39 46
助理看守 22 32 23 23 31 35 28 24 29 32 19
其他 1 2 1 1 1 1 1 1 1 1 1
小计 50 63 57 60 66 79 78 76 75 81 75
印度籍人员 刑务官 0 0 0 0 2 2 2 2 2 2
看守长 4 6 5 5 5 2 2 1 2 2 2
看守 229 205 222 215 225 202 199 204 183 168 156
厨夫 8 8 9 8 7 6 6 6 6 6 5
小计 241 219 236 228 237 212 209 213 193 178 165
华籍人员 副典狱长 0 0 0 0 0 0 1 1 1 1 1
看守副巡官 1 2 2 2 2 2 2 2 2 2 2
助理巡长 9 15 17 16 17 20 21 17 21 23 21
看守 66 176 166 162 212 237 235 209 228 269 281
其他 0 0 0 0 0 0 0 0 0 72 71
小计 76 193 185 180 231 259 259 229 252 367 376
合计 367 475 478 468 534 550 546 518 520 626 616
1930~1940年华德路监狱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表
单位:人
年份 国籍 新招者 辞职 解职 免职 因病休假 退职 死亡 调工务处 调警务处 由警务处调来
西 7 2 1 0 0 0 0 0 0 0
1930 印 70 9 1 71 10 5 1 0 0 0
华 57 0 0 0 0 0 0 0 0 0
西 14 2 0 0 0 0 0 0 1 0
1931 印 0 1 6 2 12 0 1 0 0 0
华 164 1 13 12 1 0 1 0 20 1
西 4 2 0 2 0 2 0 1 0 0
1932 印 27 0 3 0 6 0 2 0 0 0
华 35 1 0 30 3 1 3 0 3 0
西 7 1 1 1 1 0 0 0 1 1
1933 印 14 0 10 2 8 0 0 0 0 0
华 17 3 1 14 2 0 0 0 2 0
西 20 2 1 1 0 0 0 0 1 0
1934 印 19 0 1 2 5 0 0 0 0 0
华 72 4 10 4 2 0 0 0 0 0
西 15 3 5 4 0 0 0 0 0 0
1935 印 0 0 18 0 7 1 0 0 0 0
华 41 4 8 1 1 1 1 0 0 0
西 7 4 0 1 1 1 0 0 0 0
1936 印 12 0 7 2 5 3 0 0 0 0
华 8 1 4 3 0 0 0 0 0 0
西 13 9 1 2 1 0 1 0 0 0
1937 印 8 5 1 1 6 0 0 0 0 0
华 8 17 2 12 3 0 1 0 0 0
西 13 9 0 1 0 0 1 0 2 0
1938 印 0 4 2 0 1 2 0 0 0 0
华 75 7 0 1 5 0 1 0 0 0
西 1 5 0 0 0 0 1 0 0 0
1939 印 15 10 5 1 3 0 3 0 0 0
华 29 5 2 10 4 0 4 0 0 0
西 0 3 0 0 0 0 0 0 3 0
1940 印 0 15 3 2 3 0 0 0 0 0
华 42 11 3 21 8 0 3 0 0 0
说明:表格中的“西”指以英国为主的西欧诸国人员,“印”指印度人,“华”指中国人。
民国30年(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独占公共租界,次年1月,接收华德路监狱。菅井喜三郎出任刑务所长(典狱长),原副典狱长严景耀留任,仍任副典狱长(时称行刑补监)。监狱原有的英国籍上层人员被关进集中营,西籍的中、下层人员大部分被调走。不久菅井喜三郎调出,从日本外务省(外交部)调来本田清一等10名日籍人员到监狱任职。其中本田清一为领事级、任刑务所长,菊田池原为副领事级、任行刑补监,冈庭荣为总务课长,还有7人为课长。本田清一比较重视监狱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到任后,抽调严景耀、冈庭荣和1名华籍职员(日语翻译),在其主持下,利用一天时间,在榆林路巡捕房公开招考华德路刑务所管理人员。招考对象是在上海的日本侨民,条件是身体好、年纪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共录用四五十名日本人。在正式工作前,监狱为这些日籍人员在榆林路巡捕房组织训练,到监狱后还派1名华籍职员为他们补习中文。后来这些日籍人员大多出任监狱各监楼的看守长和各课室的职员。此外,本田清一还公开招考一部分中国人当监狱看守。
法租界会审公廨监狱上层管理人员,以法国人为主的西欧各国人、看守以安南(越南)人为主体,其吸收录用办法与公共租界监狱大体相近。
1912~1930年法租界会审公廨监狱管理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国籍 职别 1912 1913 1916 1917 1918 1919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西籍 典狱长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副典狱长 1 1 1
看守长 1 2 1 1 1 3 2 1 2 2 3
看守 4 3 4 3 3 2 2 3 1 4 4 3 3 3
书记官 4 4 4 4 4
越籍 看守长 3 4 6 4 4 5 7 7 7 8 8 8 8
看守 34 33 58 50 47 34 44 50 49 66 69 46 39 57
华籍 译员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司机 1 1 1 1
看守 3 3
厨工 6 5 2
监丁 2 2
合计 44 44 64 61 56 43 54 62 63 86 96 73 68 83
说明:西籍指以法国人为主的西欧各国人,越籍指安南(越南)人,华籍指中国人。
2.民国监狱
典狱长 典狱长由司法部[民国17年(1928年)11月后,改称司法行政部]委派。典狱长按民国期间行政官员任命的等级,分为简任、荐任、委任3个等级。以简任最高,荐任次之,委任为低。根据民国8年司法部制定的《监所职员任用暂行章程》和民国12年司法部颁发的《修正监所职员任用暂行章程》规定:京师各级新监狱典狱长和各省500人以上的新监狱典狱长为荐任,各地县级新监狱典狱长等为委任。后来,司法行政部根据监狱的规模和关押人数等情况,把各地监狱主要分为甲种监狱和乙种监狱两个等级。以后又分为特种、甲种、乙种、丙种监狱4个等级。江苏第二监狱(漕河泾监狱)、司法行政部直辖第二监狱、上海第二特区监狱等均为甲种监狱。司法行政部直辖上海监狱(以下简称部辖上海监狱,即旧提篮桥监狱)为特种监狱。民国21年6月,司法行政部制定颁布《监狱官任用暂行标准》分别规定甲种监狱、乙种监狱典狱长的遴选条件。其中,甲种监狱典狱长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1)经高等监狱官考试及格,并练习期满或照章免于练习者;(2)现任或曾任甲种监狱典狱长,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3)现任或曾任乙种监狱典狱长、甲种监狱分监长或主科看守长、地方法院以上看守所所长合计8年以上,并经甄别、审查或成绩合格者;(4)现任或曾任司法官及荐任司法行政官,经甄别审查合格并办理监狱事务3年以上者;(5)在国立或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或承认的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修习的政治、法律、社会、监狱等学科3年以上毕业并具有毕业证书者,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5年以上而勋劳,并办理监狱事务3年以上者;(6)得有第5款毕业证书,曾在前京师第一监狱练习期满就监狱学科目著有专书,经司法行政部审查认为足供监狱官指导或参考之用者;(7)得有第5款毕业证书,现任或曾任委任司法行政官办理监狱事务5年以上,并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
民国29年(1940年)3月,《监所职员任用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甲种监狱典狱长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任用之:(1)具有司法官资格者;(2)经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及格者;(3)曾任高等法院书记官长或甲种监狱典狱长1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4)现任法部一等科员并办理监狱行政事务3年以上者;(5)现任法部一等科员并办理监狱行政事务3年以上候审查合格者;(6)曾在国立经立案之专门以上学校教授监狱学科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7)在国立或经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习法律、政治、监狱、警察各学科3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并就监狱学科著有专书审查合格者。民国期间尽管各种《章程》、《办法》、《标准》对任职务规定得很严格,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事情常有发生,而且典狱长的人选变动极大。
民国期间上海华界监狱的典狱长一般学历较高,大多为法政大学、法政学堂,监狱学校毕业,也有少数留学海外。由于监狱管理中危机四伏,情况错综复杂,各监狱的典狱长(或代理典狱长)频繁更换。民国8年(1919年)~民国26年,江苏第二监狱更换了敖振翔、窦家祯、吴曾善、吴棠、邵振玑、吴魁、邵松林、梅光辅、董长民、田立勋、田荆华、吴峙沅、任峄、胡任清、丁磊共15任(其中代理典狱长有7任)。任期最长的为6年,任期最短的仅两个月。
民国32年(1943年)8月,汪伪政府收回了上海租界,委派原浙江省第一监狱的典狱长邢源堂出任部辖上海监狱典狱长。邢源堂到监狱后,对原在监狱工作的外籍看守采取“只出不进”的措施,即允许外籍看守辞职或调走,但不准外籍人员调入,使华籍职员和华籍看守在数量上有了较大增加,并在管理办法上作了一些调整。但是,部辖上海监狱的行政开支全部由上海第一特区提供,第一特区行政部门就安插了一名原工部局的职员沈关泉到监狱当副典狱长,对监狱进行控制。邢源堂虽然长期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熟悉业务,但是不懂外语,对租界监狱的管理制度不熟悉,加上在上海政界的背景不硬,监狱管理人员不听他的指挥,而无法开展工作,几个月后就辞职。当时监狱管理人员,除中国人外,还有日本人、印度人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人员,构成较复杂。民国32年8月~民国34年8月,部辖上海监狱的典狱长或代理典狱长调任过邢源堂、钱恂九、沈关泉、盛圣休、沈关泉,共5任。其中任期最长近1年半,最短的仅两个多月。
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上海高等法院委派徐砥平接收部辖上海监狱。不久徐砥平任代理典狱长,半年后辞职,去大学当教授。民国34年8月~民国38年5月,部辖上海监狱的典狱长(或代理典狱长),更换了徐砥平、江公亮、徐崇文、孔祥霖、王慕曾,共5任,任职最长的为1年半,最短的仅40多天。
其他管理人员 民国时期,上海华界各监狱工作人员除典狱长外,还有主科看守长、候补看守长、看守、教诲师、教师、医师(士)、药剂师(士)等。监狱工作人员录用渠道和办法有:法政学校(堂)、警官学校毕业分配,靠私人关系介绍、推荐,公开登报招考等。
民国元年(1912年)12月7日,司法部发布《监狱看守考试规则》规定:看守非经考试合格(考试科目有国文、算术、法律大要和现行监狱法律大要)不得任用,但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符合应考者资格(年龄25岁以上、40岁以下,小学毕业,身高1.5米以上,四肢五官健全,无染病者):(1)曾任委任官者。(2)曾充看守3年以上确有凭证者。(3)监狱或警监学校毕业者。但是凡(1)犯徒刑罪者。(2)受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宣告者。(3)受破产之宣告者。(4)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均不得与考。考试由典狱长或典狱官行之。
民国8年(1919年)6月26日,《监狱官考试暂行章程》规定监狱官考试年龄满20岁以上可以参加考试,其他条件大致与民国元年相似。正试科目为:国文、监狱学、监狱现行法规、新刑律、刑事诉讼法大意、刑事政策大意、监狱统计学,均为笔试。各科以平均成绩满70分以上为及格,总分平均每科满80分以上者为甲等,满70分以上者皆为乙等,考试及格者以上授以监狱官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部按照名次先后分班,派往各新监练习。
民国11年(1922年)2月,江苏第二监狱典狱长奉江苏省高等检察厅核准,在狱内设看守教练所招考看守,投考者的条件,主要是年龄在40岁以下,曾受军事教育,看守录用后有2个月练习期,每月津贴6元。
民国13年(1924年)11月9日,江苏第二监狱典狱长发出布告,招考正额看守30人,预备看守20人。凡年龄25岁以上为合格,身体健全,而无嗜好。其工资8~13元。报名额满,定期考试。同年12月7日典狱长发招考看守士卒布告:兹定本日起招考看守20名,预备看守20名。工资8~13元。如有合于资格者而有确实铺保者,速来漕河泾报名,随时考核,条件年龄25岁以上,40岁以下,身家清白,品行端正,通文字,体格高大,略知操法者。民国14年初,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有监狱人员45人。其中分监长1人,教诲师(名誉教诲师)、医生各1人,看守主任4人,看守34人,监丁4人。
民国16年(1927年)9月,江苏第二监狱公开招考女监主任1人,月薪30元以上,招考人员的条件为:文理精通、品行端正、身体强健、年龄在40岁以上,无家室之累,曾在学校或其他机关办事3年以上。
民国19年(1930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考试院公布《普通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规定,民国国民得应监狱官之普通考试须立案公私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有证书者;前款所列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历经检定考试及格者;国立及经教育部立案或承认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1~2年毕业有证书者;曾在监狱或司法机关服务3年以上有证明者方可应试。考试分:甄录试科目:国文、论文及公文,党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中国历史地理,宪法。正试科目:分必试与选试。必试科目为:监狱学、监狱法规、监狱卫生、刑事政策。选试科目:工场管理、刑法概要、刑事诉讼法概要、民法概要,4种中任选一种。考试及格者应依监狱官练习规则所定分配各新监练习,期满后依法任用。但曾在监狱学校毕业或曾任监狱、看守所委任官6个月以上有狱务之实验者免其练习。
民国24年(1935年)4月,经司法行政部核准,上海第二特区监狱施行《主任看守及看守任用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本监主任看守及看守任用凡年龄25岁以上,50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强壮、五官健全并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派充看守:(1)看守考试及格经练习期满者。(2)曾任看守6个月以上确无过犯者。(3)在中学以上毕业或有同等学历者。(4)经看守训练毕业得有证书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主任看守或看守:(1)年龄未满25岁或愈50岁者。(2)身体衰弱,或五官不健全,或有精神病或隐疾者。(3)有不良嗜好者。(4)品行不良者。(5)经各监通知不许使用者。(6)曾受徒刑执行或宣告者。(7)曾受破产宣告或丧失财产信用者。本监主任看守、看守之薪资,除初任之,薪资暂照部颁看守薪资规则附表第8级叙支外,关于叙级、进级、特进年功薪等均照部颁看守薪资规则。
民国25年(1936年)9月,江苏第二监狱因女犯增加,女看守缺少,曾在《申报》上公开登报招考看守数名。其条件是: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报名后定于当月24日在监狱举行考试,录取后训练3个月。
[部辖第二监狱看守列队进入会场(1936年摄)]
1935年3月江苏第二监狱管理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职务 人数 职务 人数 职务 人数
典狱长 1 医生 1 主任看守 16
主科看守长 3 西医 2 执行主任看守事务 21
看守长 3 药剂士 1 看守 160
候补看守长 6 技士 1 备补看守 11
教诲师 1 工师 1 监丁 12
教师 1 办事员 1 总计 242
1936年部辖第二监狱、第二特区监狱管理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监狱 典狱长 主科看守长 看守长 候补看守长 会计员 教诲师 教师 医生 药剂士 主任看守 看守 总计
部辖第二监狱 1 3 3 4 1 1 0 1 1 10 109 134
第二特区监狱 1 3 1 6 0 1 1 1 1 12 104 131
民国32年(1943年)8月,汪伪政权接管华德路监狱,成立司法行政部直辖上海监狱时,除设立典狱长、副典狱长、助理典狱长各一人外,监狱有一等刑务官1人,二等刑务官6人,三等刑务官7人;一等看守长17人,看守长43人,见习看守长47人;特等书记2人,一等一级书记4人,一等二级书记7人,二等书记6人,三等书记11人;教诲师2人,教师长2人,教师14人;技师3人;看守366人,见习看守2人,女看守4人;调查员、排字员、印刷助理、电灯匠,电梯司机、卡车司机、公役、伙夫约40余人,其他10余人,全监约600人,其中外国籍人员占十分之三强。
1948年12月司法行政部直辖上海监狱管理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职务 人数 职务 人数 职务 人数
典狱长 1 课员 20 看守长 74
课长 2 主任教诲师兼课长 1 雇员 10
统计主任 1 课员兼教诲师 8 看守 356
会计主任 1 教诲师 3 监丁 15
人事主任 1 医师 1 共计 506
统计室课员 1 药剂师 1
会计室书记官 8 作业导师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