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1楼2049于2006-12-20 19:07发表的“”:
说的好!刘德彬作为《红岩》的作者之一,不是某人想要抹杀就可以抹杀掉的。
百度了一下当年法院判决的说法:
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qzwb/hwb/19990923/GB/233^HW042320.htm
《红岩》没有第三作者
刘德彬不是作者
为海内外关注的《红岩》著作权案终于有了分晓。9月15日在重庆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刘德彬不享有《红岩》著作权。”
《红岩》著作权纷争公开于1993年,原告重庆市文联作家刘德彬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责任,要求《红岩》小说的作者杨益言承担侵害著作权的责
任,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刘提出,《红岩》一书是罗广斌、杨益言和他
三人合著的《锢禁的世界》的翻版。
原告刘德彬在诉状中陈述道:原告系“11·27惨案”的幸存者之一。
重庆刚解放时成立了“重庆市各界追悼杨虎城将军暨遇难烈士筹备委员会”,
指派原告和罗广斌等人清理烈士遗物,并为开烈士追悼会准备文字资料。
经原告推荐,被告也参加了此项工作。后来,罗广斌、刘德彬、杨益言
(以下简称罗、刘、杨)又向各界人士宣传先烈事迹的报告数百次,从而
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有关资料,萌发了创作的念头。1956年秋,罗、刘、杨
在南温泉从事创作,在共同拟定作品主题、构思、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分
工负责各篇章的创作,然后再反复研究修改。原告负责撰写《江姐》、
《老大哥》、《云雾山》等篇章。约半年,三人初稿完成,汇集成册,暂
名《锢禁的世界》,署名罗、刘、杨。在《锢禁的世界》一稿基础上,罗、
刘、杨三人又共同整理成二稿,署名如前。后因当时原告被错误地受留党
察看一年的处分,《锢禁的世界》稿遂由罗、杨二人修改出第三、第四、
第五稿,于1961年定稿。在已定稿上,有原告不少的独立创作作品,特别
是由原告塑造的“江姐”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小说后来更名为《红岩》。
杨益言则辩称,罗、刘、杨因曾有在重庆集中营参加斗争及解放后在
烈士追悼会工作的相同经历,因而曾以弘扬烈士斗争精神为题,长时间参
加了对群众的口头和文字宣传。
1956年根据罗、刘、杨写的散篇结集的
《锢禁的世界》不是小说,也不是《红岩》的初稿。罗广斌和杨益言
1959年初接到正式通知,参加小说创作,而刘德彬却因故未能参与。
1959年至1961年这一历时三载的创作,都是重新构思,重新写作,刘未参
加这一创作。《红岩》是罗、杨的独创小说,和1956年各散篇无继承关系。
由此可见,无论在创作体裁(一为回忆录,一为小说),创作者组合形式
(一为临时自由组合,一为组织上规定的政治任务)、为创作提供材料的
丰富程度(一为以各人为主收集的材料,一为以组织力量集体补充的大量
材料),还是从创作时间(一为3个月,一为3年)等而言,
1956年的散篇
与《红岩》小说都是截然不同的作品。 最后,合议庭认为,刘德彬享有《红岩》著作权之说法庭不予支持。
《锢禁的世界》为三人共同创作,是在此基础上创作的《红岩》,与之存
在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关系。在今后再版的《红岩》中须以说明的方式
说明《红岩》系在《锢禁的世界》基础上完成。
法庭当场宣判:小说《红岩》作者仍然是罗广斌、杨益言,原告刘德
彬不享有其著作权。□周秋含(重庆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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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蓝色字体的提法与何蜀文章提法不同,不知法官是如何认定的,有何证据。
两段绿色字体,判决与杨的提法也不同,矛盾啊~